「轉型正義」不能被偷渡

接下來幾個月,「轉型正義」將會是台灣的顯學,不但媒體界會不斷使用這個詞,可能連高中生都能朗朗上口,其社會意義不可小覷。因而,弄清楚它的意涵,乃當務之急。

「轉型正義」,由「Transitional Justice」(以下簡稱TJ)翻譯而來。值得提出的問題是,為何原文沒被翻譯為「轉型司法」?例如,美國的Department of Justice 為何就被翻譯為「司法部」,而非「正義部」?

「Justice」的概念至少有兩個層次,一個是道德層次的,一個是司法層次的;前者訴諸人性中的是非感,後者訴諸法律中的正當程序性。台灣的翻譯習慣,經常兩者不分,因而思路混淆,雞同鴨講,最終不是用程序壓倒是非,就是道德踐踏程序。

守法的人也未必仗義

我們來看看ICTJ (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ransitional Justice)這個國際組織對TJ這個詞的用法。它的定義是:通過國家的一組司法以及非司法性的規矩,重新審視過往的大規模侵犯人權的事件。此些可用的規矩,包含刑事起訴、真相調查委員會、糾正方案,以及各種的機構改造。

明白的,ICTJ 乃圍繞著「司法」以及「規矩」這兩個核心概念來定義TJ,因此,對於TJ的翻譯,應該以「轉型司法」更為恰當。

為什麼咬文嚼字?因為漢字裡「正義」這個詞,屬於道德範疇,例如我們可以指責某人或某種作為「不違法但有違正義原則」,顯示在漢字語境中,「司法」(或「法律」)和「正義」是不能等同的。再用通俗語言為例,一個仗義的人不見得守法,而一個守法的人也不一定仗義。

ICTJ幫助了許許多多的國家進行過轉型司法,它把自己的價值定義在三個層次:司法(Justice)、真相(Truth)、尊嚴(Dignity)。前兩者很容易了解,第三點非常耐人尋思。尊嚴,誰的尊嚴?調查真相、糾正錯誤,這是為了還被害者以尊嚴,而在司法原則下,對嫌疑犯只能做無罪推定,一直要等到司法判定其有罪,才能執其刑,這也是人權的一部份。

否則,當年中共以「國民黨」、「右派」、「地主」、「黑五類」為名進行的田間、街頭人民公審,媒體上的鬥臭鬥垮,也都是正義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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